| 津防雷办发 [2011]1 号 |
关于做好2011年度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 2010 〕 56 号)文件要求,为了有效减少和控制我市雷击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雷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平安和谐环境,现就我市 2011 年度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 1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和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大事来抓,切实做好 2011 年度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性能检测工作。 2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要求,防雷装置的安全性能每年检测检验一次,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每半年一次。确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良好运行,能够发挥防雷减灾的作用。 3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对本单位 2011 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进行部署,在雷雨季到来之前应配合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开展本单位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4 、检测范围:天津市区及所辖各区、县。 5 、检测对象: ( 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00 )规定的防雷类别为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 2 )易燃易爆场所 ( 石油、化工、加油站、危险物品库房等 ) 、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 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 3 )工矿企业、大型商场、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等)及室外附属的金属构件物、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 ( 移动通信机房、程控机房、消防监控室等 ) 、电力设施 ( 供电设备、配电机房等 ) 、电子信息系统 ( 计算机机房、网络系统等 ) 、施工场地 ( 塔吊、升降机、龙门架等 ) 和体育、旅游、游乐、网吧等公共服务场所。 ( 4 )公益场所(特别是农村),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1 、对新、改、扩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 、对新、改、扩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未经行政审核的设计文件不得施工;跟踪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办理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工作,未取得《天津市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保证最大限度的预防雷电灾害给国计民生带来的人为隐患。 三、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 、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及人员,必须依法持有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和气象行业组织颁发的《天津市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证、无资格证的单位和人员从事一切防雷检测活动。对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而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2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检测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负责,保证服务质量。 3 、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进行整改,整改工程应当由取得国务院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的单位承担。整改竣工的防雷工程应依法取得《天津市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方可交付使用。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无资质违法承担防雷工程或未取得《天津市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 、对拒不接受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及未取得《天津市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就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管理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致使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管理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做好 2011 年度雷电灾害上报工作。对发生雷击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雷击灾害进行勘查和鉴定、评估,采取科学有效的防雷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防雷装置检测费用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的监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 :23370823 。
二Ο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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